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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凌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陕西省教育厅等八部门关于印发<陕西 省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细则>的通知》(陕教〔2022〕49 号)精 神,规范和加强学校学生实习工作,维护学生、学校和实习企业 的合法权益,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学校高质量发展,结合学 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指学生实习,是指按照专业培养目标要求和 人才培养方案安排,由学校组织或者经学校批准自行到企(事) 业等单位进行职业道德和技术技能培养的实践性教育教学活动, 包括认识实习和岗位实习。
认识实习指学生由学校组织到实习单位参观、观摩和体验, 形成对实习单位及其相关岗位的初步认识的活动。认识实习时间 一般不超过 1 周。岗位实习指具备一定实践岗位工作能力的学生, 在专业人员指导下,辅助或相对独立参与实际工作的活动。
第三条 在校办工厂、学校技能大师工作室等开展的各类实践 教学活动,按本细则规定进行管理。
第四条 学生实习的本质是教学活动,是实践教学的重要环节。 组织开展学生实习应当坚持立德树人、德技并修,遵循各类学生 认知特点、成长规律和职业能力形成规律,理论与实践相结合,提升学生技术技能水平,锤炼学生意志品质,培养学生职业素养, 服务学生全面发展。学生实习须纳入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依法依 规实施,切实保护学生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第二章 实习组织
第五条 学校是学生实习工作的第一责任主体,负责学生实习 工作的组织实施。学校学校成立以校长为组长、主管教学和主管 学生工作的副校长为副组长,教务处、政教处、质量办、校办工 厂和专业负责人为成员的学校学生实习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 领导小组),全面负责统筹学生实习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 公室(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教务处负责人为办公室主任, 具体负责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第六条 学生实习需在校外进行时,应当选择符合以下条件的 企(事)业等单位作为实习单位:
(一)合法经营,无违法违纪失信不良记录;
(二)管理规范,近 3 年无违反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记录, 无实习安全管理重大责任事故记录;
(三)实习实训设施条件完备,符合专业人才培养要求,符 合产业发展要求;
(四)与学校有稳定校企合作关系的企(事)业等单位优先。
第七条 校外实习单位遴选应在领导小组领导下,由各专业组 织实施。各专业在确定实习单位前,应当实地考察评估实习单位 情况,形成书面报告。考察内容应当包括:单位资质、诚信状况、 管理水平、实习岗位性质和内容、工作时间、薪酬待遇、工作环境、生活环境以及健康保障、安全防护等。实习单位名单须经学 校领导小组审定同意后,报请校党支部会议研究确定,并通过学 校门户网站、公众号等方式发布。
第八条 各专业要会同实习单位共同组织实施学生实习,根据 人才培养方案共同制订实习方案,明确实习任务、实习标准、时 间安排、考核要求、保障措施等。实习前,应组织学生体检,根 据学生健康状况安排实习岗位;开展教育培训,未通过培训考核 的学生不得参加实习。
第九条 各专业和实习单位应当建立校企双导师指导制度,选 派综合素质好的实习指导教师。同时,以学校名义聘请实习单位 技术骨干、能工巧匠等,全程指导、共同管理学生实习。
第十条 实习岗位应符合专业培养目标要求,与学生所学专业 对口或相近,不得跨专业大类安排实习。
第十一条 各专业安排岗位实习,应当取得学生及其法定监护 人(家长)签字的知情同意书。实习单位应当安排专门人员指导 学生实习,各专业要安排实习指导教师跟踪掌握学生日常实习情 况。
第十二条 学生自行选择符合条件的岗位实习单位,应由本人 及其法定监护人(家长)申请,经专业负责人和班主任审核并在 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经领导小组同意后实施。认识实习由学校 各专业统一安排,学生不得自行选择。
第十三条 实习单位应当合理确定岗位实习学生占在岗人数 的比例,岗位实习学生的人数一般不超过实习单位在岗职工总数的 10%,在具体岗位实习的学生人数一般不高于同类岗位在岗职工 总人数的 20%。
第十四条 学生在实习单位的岗位实习时间一般为 6 个月,具 体实习时间由各专业根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安排,应基本覆盖专 业所对应岗位(群)的典型工作任务,不得仅安排学生从事简单 重复劳动。
第十五条 各专业未经学校同意不得强制安排专业人才培养 方案规定以外的各类实习活动(学校安排的德育教育、劳动教育 除外),不得以营利为目的违规组织实习,不得委托中介机构或 个人代为组织和管理实习。
第三章 实习管理
第十六条 学校将进一步完善学生实习管理岗位责任制等管 理制度与运行机制,充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建设和完善信息化 管理平台,与实习单位共同实施实习全过程管理。各专业要会同 实习单位以岗位性质、类型,分类制定学生实习具体管理办法和 安全管理规定、实习学生安全及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等制度。
第十七条 学生参加岗位实习前,由学校、实习单位、学生三 方须签订实习协议,并依法履行协议。实习协议统一使用国家《职 业学校学生岗位实习三方协议》(以下简称《三方协议》)示范 文本,内容不得删减;如有其他需要可在《三方协议》中以附件 形式添加条款。未按规定签订实习协议的,不得安排学生进行岗 位实习。
第十八条 实习协议应当明确各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协议约定的内容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 实习协议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各方基本信息;
(二)实习的时间、地点、内容、要求与条件保障;
(三)实习期间的食宿、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安排;
(四)实习报酬及支付方式;
(五)实习期间劳动保护和劳动安全、卫生、职业病危害防 护条件;
(六)责任保险与伤亡事故处理办法;
(七)实习考核方式;
(八)各方违约责任;
(九)三方认为应当明确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 学校和实习单位要依法保障实习学生的基本权利, 并不得有以下情形:
(一)不得安排、接收一年级在校学生进行岗位实习;
(二)不得安排、接收未满 16 周岁的学生进行岗位实习;
(三)不得安排未成年学生从事《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 中禁忌从事的劳动;
(四)不得安排实习的女学生从事《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 定》中禁忌从事的劳动;
(五)不得安排学生到酒吧、夜总会、歌厅、洗浴中心、电 子游戏厅、网吧等营业性娱乐场所实习;
(六)不得通过中介机构或有偿代理组织、安排和管理学生
实习工作;
(七)不得安排学生从事 III 级强度及以上体力劳动或其他 有害身心健康的实习。
第二十条 除相关专业和实习岗位有特殊要求,并事先报上级 主管部门备案的实习安排外,及时告知实习单位应遵守国家关于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的规定,并不得有以下情形:
(一)安排学生从事高空、井下、放射性、有毒、易燃易爆, 以及其他具有较高安全风险的实习;
(二)安排学生在法定节假日实习;
(三)安排学生加班和上夜班。
第二十一条 若实习单位有意按学生的工作量、工作强度、工 作时间等因素给予学生实习报酬时,应按照实习协议约定,以货 币形式及时、足额、直接支付给学生,学校任何人不得克扣、截 留、挪用。
第二十二条 学校各部门(或个人)和实习单位不得以任何名 义向学生收取实习押金、培训费、实习报酬提成、管理费、实习 材料费、就业服务费或其他形式的实习费用,不得扣押学生的学 生证、居民身份证或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学生提供担保或者以其 他名义收取学生财物。
第二十三条 学校有关部门及各专业要和实习单位互相配合, 在学生实习全过程中,强化实习学生管理,加强思想政治、安全 生产、道德法纪、心理健康等方面的教育。
第二十四条 学校有关部门及各专业要和实习单位建立学生实习信息定期通报制度,实习指导教师和实习单位有关人员原则 上应当每日检查并向学校领导小组和实习单位报告学生实习情况。 重要情况应当立即报告,不得迟报、瞒报、漏报。
第二十五条 实习学生应当履行实习协议,遵守职业学校和实 习单位的实习要求、规章制度,完成规定的实习任务,撰写实习 日志,提交实习报告。
第二十六条 学校组织学生到外地实习时,统一安排学生统一 住宿。与实习单位共同建立实习学生住宿制度和请销假制度。学 生申请在统一安排的宿舍以外住宿的,须经学生法定监护人(或 家长)签字同意,在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后方可办理。学校与实 习单位共同制定相关办法,加强在外住宿学生的安全教育,提高 学生自我保护意识。
第四章 实习备案
第二十七条 学生实习实行备案制,组织学生在省内实习时, 各专业应提前 1 个月将学生岗位实习计划、方案等报学校领导小 组。经学校研究同意后上报示范区教育局申请备案。未备案的不 得组织学生实习。
第二十八条 若组织学生跨省实习时,经学校研究同意上报示 范区教育局审批同意后,报省教育厅备案。由省教育厅实习单位、 实习指导教师等信息及时提供实习单位所在地省级主管部门。
第二十九条 基于学校目前办学实际不安排学生国(境)外实 习。
第五章 实习考核
第三十条 学校有关部门及各专业要会同实习单位,完善过程 性考核、结果性考核制度,根据实习目标、实习岗位职责要求制 订具体考核方式和考核标准,共同实施考核。
学生实习考核成绩分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次, 纳入学生学业水平评价,作为毕业的重要依据;实习考核不得简 单套用实习单位考勤制度,不得对学生简单套用员工标准进行考 核。
第三十一条 学校有关部门及各专业要会同实习单位,对违反 规章制度、实习纪律、实习考勤考核要求以及实习协议的学生进 行思想教育,对违规行为按照《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 本细则和校规校纪进行处理。违规情节严重的,经双方研究后, 按照相关规定由学校给予纪律处分;给实习单位造成财产损失的, 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十二条 各专业要组织做好学生实习情况的立卷归档工 作。实习材料包括纸质材料和电子文档,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实习计划、实习方案、实习备案表;
(二)实习三方协议;
(三)学生实习报告;
(四)学生实习考核结果;
(五)学生实习日志;
(六)学生实习检查记录;
(七)学生实习总结;
(八)有关佐证材料(如照片、音视频等)。
第六章 安全职责
第三十三条 学校和实习单位要确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的原则,强化实习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职责,严 格执行国家及地方安全生产、职业卫生、人格权保护等规定。学 校有关部门及各专业要会同实习单位共同加强实习安全监督检查。
第三十四条 学校有关部门要协助实习单位建立健全安全生 产责任制,执行相关安全生产标准,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 作规程,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配备必要的安全保障 器材和劳动防护用品,加共同强对实习学生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和管理,保障学生实习期间的人身安全和健康。
第三十五条 实习学生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校纪校规和实习 单位安全管理规定,提高自我保护意识,认真完成实习方案规定 的实习任务。
第三十六条 学校相关部门要经常深入到学生实习单位检查 实习学生教育培训计划落实情况和安全监督检查,建立检查台账、 消除安全隐患。
第七章 保障措施
第三十七条 建立学生实习保险制度,实习前由学校统一组织 为实习学生购买相应保险,实现所有学生实习保险全覆盖。做到 无保险、不安排实习。
第三十八条 为实习学生购买实习责任保险,责任保险范围应 当覆盖实习活动的全过程,包括学生实习期间遭受意外事故及由 于被保险人疏忽或过失导致的学生人身伤亡,被保险人依法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以及相关法律费用等。 学生实习责任保险的费用可按照规定从学费中列支;免除学
费的可从免学费补助资金中列支,不得向学生另行收取或从学生 实习报酬中抵扣。若与实习单位达成协议由实习单位支付学生实 习责任保险投保经费的,学校不再支付投保经费。
第三十九条 学生在实习期间受到人身伤害,属于保险赔付范 围的,由承保保险公司按保险合同赔付标准进行赔付;不属于保 险赔付范围或者超出保险赔付额度的部分,由实习单位、职业学 校、学生依法承担相应责任;学校和实习单位要及时协商共同采 取救治措施,并妥善做好善后工作和心理抚慰。
第四十条 学校将进一步健全考核激励机制,鼓励一体化安排 教师指导学生实习与下企业锻炼,对参与学生实习指导和管理工 作表现优秀的教师,在评优表彰等方面予以倾斜。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相关管理制度中, 与本细则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
第四十二条 本细则由教务处负责解释。